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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下落不明人员时可否对其采用公告送达程序

2018-06-26 03:17:07

【案情简介】
杨X与刘X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且共有六间住房,并负相应的债务。刘X常年外出打工,杨X与其儿子生活在家。刘X外出打工期间,杨X曾带儿子前往刘X打工处看望,并在刘X打工所在地生活一周。同时,刘X曾向杨X邮寄儿子的学费。但因刘X依然常年在外,导致二人感情破裂。
杨X以刘X下落不明、不尽家庭义务为由,提起诉请,请求判令杨X与刘X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刘X未出庭。
【案件办理】
受送达人因常年外出工作,其配偶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对受送达人不利的判决结果,并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为由,采用公告送达。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并未确定受送达人属于下落不明人员,法院亦未证明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判决文书,故法院在未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情形进行实质的审查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属于程序违法。
【审判结果】
原告杨X与被告刘X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杨X抚养;家庭共同财产及住房六间全部归原告杨X所有,共同债务三万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律师点评】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受送达人必须符合下落不明要件。确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应由公安部门或其他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予以证实,不能仅凭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进行确认,未按上述程序予以证明的构成程序违法。其次,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在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或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亦无法向当事人送达的,应采用公告送达,在未能证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必然构成程序违法。据此,公告送达具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法院未对当事人的下落不明以及送达方式进行明确的审查,就使用公告送达的,属于程序违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外出工作常年不在户籍地。之后,另一方以对方下落不明,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夫妻一方未出庭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并直接进行了公告送达。虽然夫妻双方系特殊的身份关系,对各自的生活状态较他人更为熟悉、清楚,但夫妻双方作为同一案件的诉讼双方属于对立的主体。法院未对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仅依据夫妻另一方的陈述认为夫妻一方属下落不明人员,并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后,采用公告送达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未经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已经确认夫妻一方系下落不明人员时,法院对夫妻一方做出公告送达属于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