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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配偶遵守家规的配偶能否请求离婚

2018-06-26 03:11:30

【案情简介】
1988年8月,陈X转与张X强登记结婚,结成合法夫妻。二人于1989年7月生育女儿张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X强经常对陈X转实施打骂行为,故陈X转于198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陈X转因张X强当庭认错并作出不再施暴的保证而撤回起诉。在陈X转撤回起诉之后,张X强未能按照保证停止施暴,而是要求陈X转对其完全服从。当陈X转违背张X强意愿时,即以辱骂相威胁,甚至对其实施暴力殴打。张X强还规定了包括陈X转洗衣服必须让其满意、被辱骂后不得反驳、被殴打后不得告知他人在内的多条不成文家规。2012年5月14日,张X强以陈X转未将其衣服洗净为由,对陈X转进行辱骂,并命令其重新清洗,因遭到陈X转拒绝,而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张XX亦在阻拦过程中被打伤。
陈X转以长期遭受张X强的辱骂、殴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张X强解除婚姻关系。
张X强答辩称:其与陈X转之间系一般夫妻纠纷,且保证不再殴打陈X转。
庭审中,张X强态度粗暴,辱骂、指责、贬损陈X转,但坚决拒绝离婚。
【案件办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控制对方而制定多条不成文的家规,并在对方行为违反家规时对其进行辱骂、殴打,该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一方的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人身损害及精神痛苦,侵害了受害方的人身权利。在此情况下,受害方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且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还可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对受害方进行殴打、威胁、跟踪以及骚扰,以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审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X转与被告张X强离婚。
【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法律同时规定,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一方一般出于控制对方的目的,故家庭暴力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控制另一方的一种手段。综上,以殴打的方式对配偶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配偶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无过错一方还有权要求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对其进行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男方为控制女方而为女方制定多条不成文的家规。在女方行为不符合男方规定的要求时,男方便对其进行辱骂、殴打,给女方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据此,应认定男方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家里暴力的受害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予以准许。因此,女方有权就家庭暴力事宜请求离婚。为保护女方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还应禁止男方对其二人进行殴打、威胁、跟踪以及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