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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能否因子女患病限制对方的探望权

2018-06-26 03:05:28

【案情简介】
柳X与乐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小松,小松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柳X与乐X离婚后,小松与柳X共同生活。双方后因抚养及探望事宜发生纠纷,经过另案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乐X有权行使探望权的一致意见,即乐X可在每月单周周六前往柳X住所地探望小松。嗣后,双方因乐X行使探望权问题发生争议。另查明,小松在柳X与乐X离婚后,曾两次前往心理咨询中心就诊。
柳X以乐X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小松身心健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止乐X对小松的探望权或减少至一年两次。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对柳X、乐X、小松分别进行了心理访谈。柳X在心理访谈中多次表达对乐X的不满。
【案件办理】
男女双方离婚后,由女方抚养患有疾病子女的,男方依法享有探望权。男方既未患有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又无品行不端的情形,子女亦不排斥与男方接触,且其探视也不会加重患病子女的病情,此时应认定男方的探视行为不会危害子女身心健康。在此情况下,女方无权以男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中止或者限制男方的探望权。
【审判结果】
驳回原告柳X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享有探望权。法律规定探望权的目的,系为保证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如果父母的探视使子女承受痛苦,就会导致生活在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身心无法得到健康发展。因此,我国法律对离异父母的探望权作出了一定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据此,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法定条件即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以下述标准认定:第一,对于患有严重的传染疾病、患有精神疾病的探视者,应当依法中止其探望权。第二,对于品行不端正或在探视时常诱导子女产生不正当思想的探视者,应当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包括探视者经常有违法、不守法行为,或者在探视子女时诱导子女怨恨其抚养人等情形。第三,对于子女身体状况不适宜探视,以及子女主观上排斥权利人探望的,应当中止其探望权。根据上述标准认定探视者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应当注意的是:首先,不能仅以探视者与子女的亲疏关系直接认定是否中止探望权,应考虑探视者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能否改善。这是因为可能存在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对探视者存在不良情绪,并经常诱导子女排斥探视者的情况。如果能够通过正确引导和教育,改善探视者与子女的亲子关系,那么探视仍属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不中止探视者的探望权。其次,不能仅依据子女在被探视后性格偏激或心理存在畸形倾向即中止探望权,应综合分析造成该不良后果的原因。如果该不良后果是受直接抚养人影响或受生活环境影响较多,那么不应中止探视者的探望权。最后,应当对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进行衡量。在未成年人十分希望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时,不宜中止探视者的探望权。
男女双方离婚后,二人婚生的未成年子女一直同女方共同生活,男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女方后因未成年子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主张中止或减少男方的探望权。但男方并不存在患病或品行不端的情形,其探望行为亦不会加重未成年子女的病情。除女方因与男方在婚姻中产生的矛盾,对男方的看法较为偏激,会对子女心理上造成一定影响外,未成年子女并不排斥与男方接触。同时,未成年子女所患有的疾病对其正常生活没有影响。此时,支持男方行使探望权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综上所述,不应中止或者限制男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