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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私立学校财产能否分割

2018-06-26 02:44:39

【案情简介】
高某和赵某于1989年缔结婚姻,二人且均系再婚。高某和赵某于婚后共同创办了私立学校。因合作教师出现中矛盾,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将学校名称变更为育英私立中学,并由高某任法定代表人。其后,高某、赵某协商一致,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二人创办育英私立中学后不断扩大其规模,现占地面积八十多亩,校舍四百多间。1999年9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并长期分居。
经查明,再婚前赵某有一子赵欣,高某有两子张炎及张尧,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创建学校时,高某、赵某投入现金一千元,以及大立橱两个、写台字一个、办公桌两张、椅子两把、木床四张、双人沙发两个、钢管床一张等用品。高某和赵某的共同财产有:鄄城第十一中学处住房一套、吊扇一个、日用品一宗;在城关粮所住房一套、洪川牌冰柜一台、先科VCD一台、十七英寸青岛彩电一台、防震床一张、六组合家具一套、凤凰牌自行车一辆、衣物一宗。 赵某以其与高某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高某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

【案件办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创办私立学校,双方在共同创办私立学校的管理和经营上,权利是平等的,私立学校客观上产生的盈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私立学校的财产不可分割,但经营权利可以分割。故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夫或妻一方可以经营管理权置换财产,由经营管理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对于私立学校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分担,从私立学校总资产中扣除债务后的余额由双方进行分割。

【审判结果】
上诉人高某抚养张炎、张尧,赵某抚养赵欣。鄄城县第十一中学住房一套、吊扇一个及日用品一宗被上诉人赵某所有,城关粮所住房一套、洪川牌冰柜一台、先科VCD一台、十七英寸青岛彩电一台、防震床一张、凤凰牌自行车一辆及衣物一宗归上诉人高某所有;鄄城县私立育英中学及其附属小学由被上诉人赵某管理,被上诉人赵某支付上诉人高某978 495.65元。

【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结婚后至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一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在二人无明确约定伙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可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办的私立学校,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按一般情形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进行财产处理,但根据国务院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教育机构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由此可知,学校财产除需要解散外均不得进行分割,故离婚夫妻不能请求分割学校财产。但对于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可以约定由一方享有,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对价。
夫妻双方均系再婚,且婚后关系一般,其后因琐事导致关系恶化,且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创办了私立学校,并平等享有学校的管理和经营权,故学校财产应属夫妻二人共有。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不能对学校财产进行分割,但可对学校的经营权利进行分割,可用经营管理权置换财产,由经营管理方支付另一方相应的对价。私立学校存在债务的,应从私立学校总资产中扣除后,双方对余额进行分割。